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進德律師林妍汝律師 許峻鳴 律師被告乙○○原名 蔡昱紘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