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4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1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蔡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第9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7頁、第9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2年7月25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有
信用卡使用,雙方約定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就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清償或依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依約清償,被告應按週年利率20%計付利息。截至97年7月26日止,被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81,274元未依約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及自97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3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750,000元,雙方約定分80
期攤還,被告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償還之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於97年1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截至97年11月26日止,被告尚積欠原告504,85
3元未予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504,853元及其中本金480,
624元自97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㈢綜上,原告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給付如上所示之金額。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除附表編號2號所示計息本金部分外,其餘部分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客戶消費明細表及單筆貸款授信交易查詢等影本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原告雖主張附表編號2號所示計息本金應為480,
624元,惟被告最後攤還本金、利息之時間為97年1月23日,此際尚積欠本金應為455,023元,其餘請求之金額應為已產生之利息、違約金,此有帳務明細資料在卷可稽,則原告請求計算違約金之本金應為455,023元,超逾上開應准許部分,即屬無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
┌──┬────┬──────┬──────┬──────┬────────────┐│編號│產品│給付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1│信用卡│81,274元│81,274元│自97年7月27│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2│通信貸款│504,853元│455,023元│無│自97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