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消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消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米迦 精品傢飾店即臻時館精品傢飾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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