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子○○○被告丁○○○○日本國
(另案在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癸○○
(乙○○庚○○
號(另案在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壬○○
(另案在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丙○○
(己○○甲○○辛○○戊○○上列被告丁○○○○、癸○○、乙○○、庚○○、壬○○、丙○○、己○○、甲○○、辛○○、戊○○因本院98年訴字第4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鈺雯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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