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被告丁○○○○日本國
(另案在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丙○○18歲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丁○○○○、丙○○、甲○○因本院98年訴字第4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鈺雯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