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清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陳文清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7日9時許│97年4月24日13、│97年4月24日13、││││14時許│14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383號│字第745號│字第745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11│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2096號│2096號││├────┼────────┼────────┼────────┤││判決│97年9月30日│97年10月8日│97年10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11│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判決││號│2096號│2096號││├────┼────────┼────────┼────────┤││判決│97年11月3日│97年11月3日│97年10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5之罪曾定│編號1至5之罪曾定│編號1至5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2年6月│2年6月│└────────┴────────┴────────┴────────┘┌────────┬────────┬────────┬────────┐│編號│4│5│6│├────────┼────────┼────────┼────────┤│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未遂│攜帶兇器竊盜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0日15時│97年7月31日13時│97年6月11日17時│││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373號│第3373號│第2642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53│97年度審易字第53│101年度易緝字第││事實審││號│號│4號││├────┼────────┼────────┼────────┤││判決│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17日│101年5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53│97年度審易字第53│101年度易緝字第││判決││號│號│4號││├────┼────────┼────────┼────────┤││判決│97年11月17日│97年11月17日│101年6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5之罪曾定│編號1至5之罪曾定│編號6至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2年6月│1年9月│└────────┴────────┴────────┴────────┘┌────────┬────────┬────────┬────────┐│編號│7│8│9│├────────┼────────┼────────┼────────┤│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4日20時│97年6月17日15時│97年7月29日15、│││許│許│16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毒偵│││第2642號│第2642號│字第1727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緝字第│101年度易緝字第│101年度易緝字第││事實審││4號│4號│3號││├────┼────────┼────────┼────────┤││判決│101年5月17日│101年5月17日│101年4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緝字第│101年度易緝字第4│101年度上易字第││判決││4號│號│715號││├────┼────────┼────────┼────────┤││判決│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6至8之罪曾定│編號6至8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