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在聲請本件更生後,未經本院裁定前,業已民國98年6月2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而上開當事人能力之欠缺,屬無從補正,依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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