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宏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宏昌因父親於101年8月2日上班途中車禍遭人撞傷,造成左側鎖骨、左側脛骨與腓骨、右側髕骨斷裂骨折而開刀,行動不便,且兄長離家多年,不知去向,懇請辦理交保,以便照料父親及與肇事者處理後續事宜,並保證於交保後,定會前往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宏昌經本院於101年6月29日移審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5次竊盜、加重竊盜犯行,復有被害人指訴、監視錄影翻拍畫面、商品失竊申請表等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且除本案所涉5次竊盜、加重竊盜犯行之外,另因涉嫌多起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客觀上亦顯有逃亡之虞,本院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惟因被告與共犯 林揚茗 皆坦承犯罪,無勾串之虞,是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准予接見通信。該案雖於101年7月30日全案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101年8月13日宣判,認被告陳宏昌犯竊盜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然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該案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參酌被告犯下多次竊盜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另被告以父親健康問題為由,表示絕無棄保逃亡之可能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情雖可憫,惟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今本件前開羈押之原因既仍存在,且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不符。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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