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一萬八千八百二十元,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七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七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甲○○、乙○○,有送達證書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林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