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六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一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六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壹點肆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1.48公克,包裝重0.47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有該局⒎調科壹字第160002301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志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