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及罰金陸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志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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