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明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明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明儒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莊明儒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7號判決、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5號判決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項第1款│├─────┼─────────┼─────────┤│犯罪日期│104年12月27日上午9│1046年4月6日凌晨3│││時30分許│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106年度撤緩偵字│署106年度速偵字第││及案號│第6號│69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竹北交簡字│106年度竹北交簡字││事││第67號│第305號││實├──┼─────────┼─────────┤│審│判決│106年3月8日│106年5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竹北交簡字│106年度竹北交簡字││判││第67號│第305號││決├──┼─────────┼─────────┤││確定│106年4月10日│106年7月3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