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許祐愷 被告 許日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3,52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聲明項次土地及股份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480元2,6473分之148026471/3=423,520元2騰昌公司股份108萬元合計:1,503,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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