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5號抗告人璟承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定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周敏雄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