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394號
再審原告 洪良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鄭博文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