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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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陳源守
      曾 蔡詠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合夥清算事宜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調
解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為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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