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陳美 和
訴訟代理人 邱金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穎得設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5,00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