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39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彬
訴訟代理人 陳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8,87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黃園芳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