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39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彬
訴訟代理人  陳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8,87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黃園芳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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