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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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34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
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