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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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34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
  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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