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588號
原 告 程士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遠帆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如已繳納,請勿重複繳納,並提出繳
納收據影本為證),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
請提出準備狀就被告於103年1月27日所提出之答辯狀陳述意見,
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 律師及送達代
收人 李美萱 住臺北市○○○路○○○號13樓之1。)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