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8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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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莊士弘
被 告 黃清富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8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4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記約定條款、電
腦應收帳務明細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
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