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魏鴻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智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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