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賀邱秀金
訴訟代理人  賀靜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湖南省資興縣同鄉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排除侵害所需價額(如提出漏水修繕估
價費用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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