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賀邱秀金
訴訟代理人 賀靜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湖南省資興縣同鄉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排除侵害所需價額(如提出漏水修繕估
價費用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