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莊政潔
被 告 曾東初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4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4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陸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記錄一覽表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
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