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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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3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送達代收人 林奇儒
訴訟代理人 蔡瑜珊
被 告 賴文龍
賴清袋
鄭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七萬九千九百七十一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
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七萬九千九百
七十一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賴文龍於民國(下同)97年至98年
就學期間,邀同被告賴清袋、鄭麗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約定於額度新台
幣(下同)300,000元內,利息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
息百分之1機動計算,於被告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以
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被告自行負擔,約定
被告應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分1年12期,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遲延繳付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上開約定計付遲延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或一部債
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詎被告賴文龍僅繳本息
至101年6月30日餘未為給付,尚積欠79,971元及其利息、違
約金未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另被告賴清袋、鄭麗珍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並提出就
學貸款借據1紙、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貸款申請書暨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共3紙、就學帳卡明細表3
份、利率變動表1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
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略
。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