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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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3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送達代收人  林奇儒
訴訟代理人  蔡瑜珊
被   告  賴文龍
       賴清袋
       鄭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七萬九千九百七十一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
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七萬九千九百
七十一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賴文龍於民國(下同)97年至98年
就學期間,邀同被告賴清袋、鄭麗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約定於額度新台
幣(下同)300,000元內,利息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
息百分之1機動計算,於被告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以
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被告自行負擔,約定
被告應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分1年12期,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遲延繳付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上開約定計付遲延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或一部債
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詎被告賴文龍僅繳本息
至101年6月30日餘未為給付,尚積欠79,971元及其利息、違
約金未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另被告賴清袋、鄭麗珍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並提出就
學貸款借據1紙、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貸款申請書暨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共3紙、就學帳卡明細表3
份、利率變動表1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
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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