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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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 陳淑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8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8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查該案經聲請人提起第二審、第三審上訴後,業經最高法院於104年6月4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遲至106年7月26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瑋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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