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林敬峰 被告鼎和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家遊 被告 劉曾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肆拾貳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鼎和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和公司)自民國
105年5月20日邀被告劉家遊、劉曾淑娟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996萬2,843元(借款金額、期間及利息、違約金,均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鼎和公司於106年2月10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仍積欠原告本金6,542萬1,168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能清償,被告劉家遊、劉曾淑娟為被告鼎和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對被告鼎和公司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爰依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保證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貸款本息攤還表、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留存印鑑約定書、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書件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借款人即被告鼎和公司於106年
2月10日因存款不足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報報拒絕往來,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鼎和公司迄今確尚積欠借款本金6,542萬1,1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鼎和公司自應全部清償,復被告劉家遊、劉曾淑娟為其連帶保證人亦論述如前,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系爭借款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許婉茹┌───────────────────────────────────────────────────────────────────────────────┐│附表: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編│借款│借款金額│尚欠金額│利率│利息│違約金│備註││號│期間│(新臺幣)│(新臺幣)│││││├─┼─────────┼────────┼────────┼────┼────────┼────────┬─────────┼────────────────┤│1│自105年9月29日起│500萬元│45萬8,325元│2.80433%│自106年2月18日│自106年3月19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利率係依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至106年2月1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按利率10%,逾│利率加碼年率2.145%計收│││││││││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利率20%計付││├─┼─────────┼────────┼────────┼────┼────────┼────────┼─────────┼────────────────┤│2│自105年10月19日起│500萬元│500萬元│2.80433%│自106年1月20日│自106年2月21日│同上│利率計算同上│││至106年3月3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3│自105年10月27日起│1,000萬元│1,000萬元│2.804%│自106年1月28日│自106年3月1日│同上│⑴利率計算同上│││至106年3月1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⑵原告請求違約金之起算日為自106││││││││││年2月29日起,然106年並非閏年││││││││││,原告此處應為誤繕,爰依職權逕││││││││││更正為自106年3月1日│├─┼─────────┼────────┼────────┼────┼────────┼────────┼─────────┼────────────────┤│4│自105年11月2日起│500萬元│500萬元│2.80422%│自106年2月3日│自106年3月4日│同上│利率計算同上│││至106年3月24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5│自105年11月10日起│500萬元│500萬元│2.80422%│自106年2月11日│自106年3月12日│同上│利率計算同上│││至106年3月31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6│自105年11月14日起│500萬元│500萬元│2.80422%│自106年2月15日│自106年3月16日│同上│利率計算同上│││至106年4月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7│自105年11月21日起│500萬元│500萬元│2.80433%│自106年1月22日│自106年2月23日│同上│利率計算同上│││至106年4月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8│自105年12月7日起│500萬元│500萬元│2.80433%│自106年2月8日│自106年3月9日│同上│利率計算同上│││至106年4月20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9│自105年12月8日起│500萬元│500萬元│2.80433%│自106年2月9日│自106年3月10日│同上│利率計算同上│││至106年4月21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0│自105年12月26日起│500萬元│500萬元│2.80422%│自106年1月27日│自106年2月28日│同上│利率計算同上│││至106年5月12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1│自105年5月20日起│1,000萬元│1,000萬元│2.70722%│自106年1月21日│自106年2月22日│同上│利率係依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至106年5月20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利率加碼年率2.048%計收│├─┼─────────┼────────┼────────┼────┼────────┼────────┼─────────┼────────────────┤│12│自106年1月12日起│496萬2,843元│496萬2,843元│2.80411%│自106年2月13日│自106年3月14日│同上│利率係依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至106年6月2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利率加碼年率2.145%計收│├─┴─────────┼────────┼────────┴────┴────────┴────────┴─────────┴────────────────┤│合計│6,996萬2,843元│6,542萬1,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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