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緝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AGUMAILEENPALADA(菲律賓籍,中文名:艾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SAGUMAILEENPALADA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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