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段二三兼右代表人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一號、第一三八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丙○○經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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