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02號聲請人 蔡張月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新光高級中學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