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受任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98號原告 張世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受任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44,772元;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444,772元,先、備位聲明,應以較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核算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44,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