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931號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法定代理人 張麗文 代理人 陳國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張郁文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張郁文(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號,民國103年2月1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張郁文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張郁文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張郁文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郁文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郁文(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欠繳民國100年至102年度地價稅稅額合計新臺幣46,479元,今已逾繳納期間,尚未繳納,其遺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0
00000地號土地,因被繼承人張郁文已於103年2月14日死亡,且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致聲請人之稅捐債權無法求償。今為保障稅捐起,爰依民法1176條第6項規定準用1178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36條之規定具狀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郁文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張郁文三親等內親屬資料、繼承系統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103年5月8日士院 俊家宜 103年度司繼字第310、323、328、335、36
0號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欠稅查詢情形表、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上述證據作為佐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繼字第310、323、328、335、360號拋棄繼承案卷查核無誤,堪信為真正。又本件被繼承人之法定各順位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被繼承人現仍遺有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是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張郁文之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為調查選任適當之遺產管理人,通知已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子女到庭陳述意見。審酌被繼承人之子 張正寬張正宗 等係分別從事基礎工廠作業人員及計程車司機,智識程度不高,另姐妹 張正芬張正芳張正苓張正芩 等或因家庭因素或因身體罹患病痛(子宮病變、大腸癌)等均表示不願擔任(參見本院103年10月21日非訟事件筆錄),恐無法期待其適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且上開被繼承人之子女皆已拋棄繼承且無與被繼承人同財共居,亦不宜由渠等人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陳明 其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等語。惟按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又非公用財產,以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國有財產局依法係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備有財產管理之專才,並具相當之公信力,雖其經費支出屬國家資源,但保護無人繼承財產之債權人之權利,亦屬政府之義務,且依民法第1177條之立法理由,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顯非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有實質利益為考量。況被繼承人張郁文現仍遺有不動產可供處分,有卷附謄本在卷可稽,且被繼承人張郁文生前即有意願並表示希望將所有遺產留給國家(參見本院103年10月21日非訟事件筆錄,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書)。又經本院查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亦為被繼承人遺留之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之一。綜上,本院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具有財產管理之專業能力,並有相當之公信力,且為被繼承人遺產之共有人之一,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公示催告程序依法處理後,倘有賸餘即歸屬國庫,因認本件以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擔任被繼承人張郁文之遺產管理人為宜,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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