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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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24號抗告人 林鈵傑 相對人 劉惠金 上列抗告人因與劉惠金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03年9月2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3年度司票字第58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執票人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之執行名義,屬非訟事件程序(非訟事件法第194條)。法院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律關係之效力。參酌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仍需提示票據始能行使權利。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亦係其行使追索權方式之一,從強制執行在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觀點,其聲請強制執行時,自仍需提出本票原本於執行法院,以證明其係執票人而得以行使追索權(最高法院95年度台簡上字第26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主張:抗告人與 蔡宜樺 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本票4紙(票載內容詳如附表所示,下簡稱系爭本票),先後於102年12月16日、103年1月5日、
9ㄖ、2月10日提示付款遭拒,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並經原審裁定予以准許。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每簽發一張支票,均附有本票,相對人將支票及本票重複申請,又已查封新北市○里區○○街○○○號之3,104萬元,查封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之3,340萬元,查封台南市○○區○○街○號、2號之
1兩間店面,350萬元,以上有重複支票及本票,支票通過後有些本票未歸還,再拿來用作債權,為此,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等語。
四、經查:
(一)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與蔡宜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
4紙一情,業據其於原審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原本為證,形式上觀之,前揭本票均已具備本票應記載事項,而屬有效之本票,是以,原審據以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核無不合。
(二)至抗告人抗辯相對人將伊簽發之支票、本票,重複申請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又相對人縱執有抗告人簽發之支票,茲因支票無法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許可強制執行,而無重複聲請之可能,此外,經調閱本院案件繫屬紀錄,相對人僅對抗告人提出本件本票裁定聲請事件,因此,抗告人辯稱重複申請,容有誤解。抗告人復抗辯部分支票已提示付款,相對人未歸還本票,再聲請本票裁定云云,似指部分票據債務因清償而不存在等情,則因本票債權全部或部分存否係屬對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依首揭判例意旨,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僅得由抗告人另訴解決。從而,抗告人以前揭情詞,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所為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588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提示日)│││├─┼───────────┼───────────┼───────────┼───────────┼────────┤│1│102年12月16日│1,000,000元│102年12月16日│102年12月17日│TH0000000│├─┼───────────┼───────────┼───────────┼───────────┼────────┤│2│102年12月6日│1,000,000元│103年1月5日│103年1月6日│TH0000000│├─┼───────────┼───────────┼───────────┼───────────┼────────┤│3│102年12月10日│500,000元│103年1月9日│103年1月10日│TH0000000│├─┼───────────┼───────────┼───────────┼───────────┼────────┤│4│103年1月10日│1,500,000元│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1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