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91號原告 楊宗正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被告 周受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高雄市○○區○○段○○○○○○○○○○○○○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6,000,
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