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號抗告人 唐之明
唐者紘 唐好 澐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彭金鳳 、 趙麗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年3月29日108年度訴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