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水金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正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44,6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9,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