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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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 劉寅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比博飛思能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
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34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2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3萬2,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