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法定代理人 洪坤戊 訴訟代理人 任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信榮 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暫估被告所有車輛占用原告所管理土地面積,乘以被占用土地於民國108年4月9日土地公告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付本件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