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百達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創祺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0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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