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許博涵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錦雯 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