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0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輝工業有限公司、丙○○、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皇輝工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如該公司目前所在地與聲請狀所載不同,應一併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丙○○、甲○○、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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