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8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在押現於台灣苗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殺人未遂、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1月12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查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坦承犯行,本院認先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