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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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債權人安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