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5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芸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家昊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