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簡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港簡字第7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9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所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5
紙,前經被告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業經鈞院以98
年度司票字第259號裁定准許在案。惟查,附表所示5紙本
票之本金及利息均已經原告清償完畢,原告清償票款時,被
告稱:回家會將本票銷毀等語,豈料被告竟將已兌現之本票
私自留存,另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鈞院不察,竟裁定被告
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有損原告之權益,
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
表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否認原告已將附表所示本票清償完畢,原告先前
雖有清償新台幣(下同)20萬元,但20萬元係原告向伊女兒
借款之款項,原告清償20萬元後,20萬元之本票也已經還給
原告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本件之爭點在於附表所示本票債務,是否確實已經原告清償
完畢?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有無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曾以現金清
償附表所示本票之債務等語,為被告所否認,是依上開規定
,原告自應就其已以現金清償附表所示本票債務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
㈡經查,原告雖請求詢問證人 古瑞鳳 ,證明其已清償附表所示
本票之債務云云。然證人古瑞鳳到庭證稱:「…在1、2年
前,有一次下午3、4點我到原告的家,我有看原告有拿1
疊錢給被告,至於詳細的數額我不清楚,因為是錢的事情,
我也不好意思過問。至於確實的時間我也記不清楚。」等語
(見本院98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是證人古瑞鳳就原
告所清償之款項,是否為附表所示本票之票款?及清償之數
額、時間均不清楚,要難據為原告確實曾向被告清償附表所
示本票票款之證明。
㈢至原告雖另提出存摺內頁明細,主張其有於96年11月12日提
款22萬元,部分清償原告,部分留作家用,部分清償會款等
語,惟為被告所否認,而僅依原告所提出之存摺內頁明細之
提款記錄,實無由認定該筆提款是否確實曾用以清償系爭票
款及清償之數額。況原告既主張:其先後向被告借款,並陸
續簽發附表所示本票5紙與被告,則其於事後償還附表所示
本票債務,為何均未留下任何書面或字據等受領證書,亦未
請求被告返還本票?實與常情有違。
㈣另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主張借款業已清償,而貸與人主張
借用人此項清償之款項,係屬另筆債務,並非系爭借款時,
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應由貸與人就另筆債務之存在負舉
證責任(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辯稱:原告雖有清償20萬元,但20萬元係原告向伊
女兒借款之款項,原告清償20萬元後,20萬元之本票也已經
還給原告等語,業據被告提出原告所簽發之發票日為94年6
月16日,票面金額20萬元,本票號碼:TH0000000號之本票
1紙影本為證,是被告就另筆債務存在之事實,已舉證證明
,則被告上開辯解,尚非無據。
㈤此外,原告就其確有以現金清償附表所示本票債務之事實,
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空言主張有以現金清償附表所示本票
之債務云云,自難採憑
㈥綜上所陳,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將附表所示本票債務清
償完畢,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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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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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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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5年4月12日│100,000元│95年5月11日│95年5月11日│553481││
│1│││││││
├─┼───────────┼───────────┼───────────┼───────────┼────────────┼──┤
│00│95年7月10日│100,000元│95年8月10日│95年8月10日│612628││
│2│││││││
├─┼───────────┼───────────┼───────────┼───────────┼────────────┼──┤
│00│95年8月20日│100,000元│95年9月20日│95年9月20日│612633││
│3│││││││
├─┼───────────┼───────────┼───────────┼───────────┼────────────┼──┤
│00│95年12月25日│50,000元│96年1月25日│96年1月25日│612635││
│4│││││││
├─┼───────────┼───────────┼───────────┼───────────┼────────────┼──┤
│00│96年2月16日│100,000元│96年3月16日│96年3月16日│55349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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