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乙○○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捌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
台幣貳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