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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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簡字第58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伍拾元,
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乙○○、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
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戊○○、丙○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下同)85年12月18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44,400元,並簽立借據。兩造約定上開借款應自
被告乙○○於階段學業完成滿1年後開始分期償還,利率則
依就學貸款利率機動調整,如未按期繳款時,視為借款全部
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乙○
○於88年6月畢業後,於89年7月1日開始攤還本息。詎被
告乙○○自89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而被告戊○○、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就上開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
書、放款客戶受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
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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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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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債務人│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
│││(新臺幣)││(年息)││
├──┼────┼─────┼──────┼────┼────────────────┤
│1│乙○○│23,050│自89年7月1日│7.65%│自9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戊○○││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2│乙○○│23,050│自89年7月1日│7.65%│自9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戊○○││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
││丙○││││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3│乙○○│23,870│自89年7月1日│7.525%│自9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戊○○││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
││丙○││││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4│乙○○│24,870│自89年7月1日│7.525%│自9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戊○○││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
││丙○││││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5│乙○○│24,780│自89年7月1日│8.10%│自9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戊○○││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
││丙○││││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6│乙○○│24,780│自89年7月1日│8.10%│自9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戊○○││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
││丙○││││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