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029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聲明:求為判決除主文第二項駁回部分外,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㈡陳述:被告以仲介婚姻為由而詐騙原告,原告陷於錯誤而交
付新台幣(下同)100,000元,並經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
苗簡字第797號、98年簡上字第91號)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
定在案,為此,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
付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抗辯:被告未詐欺,且經濟困難,無法清償,目前已服
勞役作為徒刑之抵償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
苗簡字第797號、98年度簡上字第91號刑事判決1件為證,且
被告確因涉犯本件詐欺犯行,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由台灣苗
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797號、98年度簡上字第91號刑
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在案等情,且經依職權調
閱上開刑事卷宗,互核相符。惟被告抗辯未有詐欺原告之行
為等語。經查,被告對於全案卷證並無意見,本院依被告於
刑事程序中,於98年7月30日偵查時供稱:「(一個越南女
子到台灣結婚,仲介費用多少?)30萬到40萬都有。」、「
(告訴人找你仲介他兒子媳婦的過程?)94年間甲○○來找
我,他說他兒子的婚姻一次不幸福,找我幫他仲介外籍配偶
,當時講好費用是22萬元,告訴人是以匯款方式匯給我的。
匯款完後,因為越南政府管理得很嚴格,每個省的法律都不
一樣,而這個省的管理特別嚴格,有的省份費用較便宜,有
的較貴,費用都不一樣。」、「(為何又加收告訴人10萬元
?)關於告訴人提到 梅氏竹 是國小老師的那一點,是當地的
仲介對我說的,這10萬元是辦理紙張的費用,10萬元是因為
拖久了,我要求告訴人加給我的。」、「(有無向告訴人說
梅氏竹是國小老師,所以解約要多收10萬元?)我沒有這麼
說,我是說我們臺灣政府及當地鄉下政府都管理得很嚴格,
手續很不好辦,所以要多收10萬元。」、「(既然告訴人都
已與你簽約,付你22萬元了,為何還要多付你10萬元?)是
因為告訴人也希望辦快點,否則他會沒面子。」等語。然其
於98年8月24日偵查時卻供稱:「(之前你說仲介外籍配偶
每件約30萬至40萬,這一件為何只要22萬?)因這件我是說
32萬元,沒有說22萬元。」、「(你當時表示仲介費用是
22萬元,為何現改稱是32萬元?)因是2年多前了,我也記
不清楚了。」、「(對證人甲○○所述有何意見?)他說我
詐欺,但我沒有騙他,那個10萬元是訂金,22萬元是其餘的
款項,我都有收。」、「(你之前不是說雙方約定的費用是
22萬元?)是32萬元,22萬元根本就是賠錢。」等語經核被
告前後之供述,被告原稱仲介費用為22萬元,因當地的仲介
對其說10萬元是辦理紙張的費用,故要求告原告加給的,後
又改稱因台灣政府及當地鄉下政府都管理得很嚴格,手續很
不好辦,所以要多收10萬元,然於另次偵查時再辯稱10萬元
是訂金等語,足認被告供詞前後不一、互相矛盾。反觀,關
於加收之10萬元,係被告稱梅氏竹為越南之小學老師,該10
萬元為與越南政府解約之費用等情,屢據原告、原告之子賴
智鵬分別證述甚詳,且互核一致,足見被告之辯解,顯為事
後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本件被告主張其未有詐欺原
告行為之抗辯,洵屬無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
陷於錯誤而交付100,000元,原告自受有損害,被告對於原
告因而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是原告基於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100,000元,及自本件起書
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8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此遲延利息部分,
原告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遲延利息,並無提出當事人另
有約定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之證據資料,則其逾越之百
分之5部分之請求,即無可據,為無理由則,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
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後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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