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朴小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朴小字第1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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