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恩慶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